2.1.9. 針對奧古斯丁體系的異議
§ 9. 針對奧古斯丁體系的異議
不可否認,針對奧古斯丁(Augustinian)的神權統治教義,存在著一些強而有力的異議。這些異議對人的情感與想像力所造成的衝擊,甚至比對理智的衝擊更為強烈。因此,它們常被以扭曲且誇大的形式呈現,以致引發極大的反感與厭惡。然而,這部分是由於對真理的歪曲,部分則是因為我們那尚未完全成聖、甚至完全未成聖的人性,對聖靈之事所產生的抵觸,正如使徒在《哥林多前書》2章14節中所述。
關於這些異議,首先可以概括地指出:它們並非僅僅針對這一教義。爭論中有一種不公平的手段,即將那些同樣適用於某些公認教義的困難,僅僅標榜為反對某個特定教義的有效論據。因此,那些被特別用來反對奧古斯丁主義的異議,若非同樣適用於神的預旨(decrees of God)整體,便是適用於神的預知(divine foreknowledge);或是適用於神對罪惡與苦難的容許,特別是適用於許多神的理性受造物將永遠處於罪惡與苦難之中的教義。這些都是所有基督徒所承認的教義,卻被不信者與無神論者描繪得極其駭人,其對想像力與情感的衝擊,並不亞於反奧古斯丁主義者在描述神的主權時所使用的言詞。要讓我們的自然觀念接受「神對萬物擁有絕對控制權,卻容許如此多的人永遠滅亡」,其困難程度,與接受「神拯救一些人而不拯救另一些人」是一樣的。這兩種情況下的困難是相同的。毫無疑問,神有能力拯救那些滅亡的人,但祂卻沒有阻止。如果那些承認神護理(providence)的人說,神容許我們種族中如此多的人滅亡是有智慧的理由,那麼神主權的擁護者也同樣會說,神拯救一些人而不拯救另一些人,是有充分理由的。因此,將那些適用於公認真理的困難,強加於爭議中的教義並視其為致命傷,是不合理且不公正的。當一個異議被證明推論過度時,它在理性上即已被駁倒。
- 同樣的異議也適用於神的護理
關於這些異議的第二個一般性觀察是:它們同樣適用於神的護理。這一點已經說明過了。反對事實是無用且不理性的。如果事實上神在分配恩惠時是以主權者的身分行事,那麼說神對某個國家比對另一個國家、對某個人比對另一個人更為優待是不公正的,這毫無意義。就護理的祝福與宗教的優勢而言,神確實如此行事,這是不可否認的。而這正是奧古斯丁主義在論及神恩典的施行時所主張的一切。因此,如果這些異議所根據的原則被護理的實際事實證明是錯誤的,那麼這些異議對奧古斯丁體系就不可能成立。
- 基於我們的無知
第三個顯而易見的觀察是,這些異議是主觀的;亦即,它們所有的力量都源於我們能力的侷限與視野的狹隘。它們假設我們有資格審判神對宇宙的治理;假設我們能查明神所設定的目標,並正確評估祂為達成目標所採取的手段之智慧與公義。這顯然是一個荒謬的假設,不僅因為我們完全沒有能力理解神的道路,還因為我們必然是在神的計畫完成之前進行判斷,且必須根據表象來判斷。在評判凡人的計畫時,我們尚且應當等到計畫完全展現後再作評論,且在不確定自己能否看清其真實意圖以及手段與目的之間的聯繫時,不應妄下斷語,這才是正確的態度。
除此之外,必須指出的是,這些困難之所以產生,是因為我們僅僅從一個角度來審視這件事。我們只看神的主權以及祂對受造物絕對的控制權。我們忽略了,或者說無法理解那種主權與控制,與祂理性受造物的自由意志與責任之間是完全一致的。從一個角度來看,神按著祂自己的美意決定了每個人類命運的說法是完全正確的;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每個人決定自己的命運也同樣正確。這兩個真理都能建立在最堅實的基礎上。因此,即便我們可能無法發現它們的一致性,也必須承認這是一個事實。在追求名聲、財富或權力的眾多人中,有些人成功,有些人失敗。在每一種情況下,成功與失敗都是由主所決定的。聖經對此有明確的斷言。「神,」詩人說,「使這個降卑,使那個升高。」(詩 75:7)「耶和華使人貧窮,也使人富足;祂使人卑微,也使人高貴。」(撒上 2:7)「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 1:21)「得貨財的力量是祂給你的。」(申 8:18)「祂將智慧賜與智慧人,將知識賜與通達人。」(但 2:21)「至高者在人的國中掌權,要將國賜與誰就賜與誰。」(但 4:17)這是自然宗教的一個真理。所有人,無論是否為基督徒,都會為自己事業的成功而禱告。他們承認神對人類一切事務的護理控制。然而,他們也完全意識到這種控制與他們自身的自由意志與責任是一致的。每一個以獲取財富為人生目標的人,都自覺這是出於他自己的自由選擇。他制定自己的計畫,採取自己的手段,並且行動得如此自由,完全按照自己意志的指引,彷彿根本沒有護理這回事。這並非幻覺。他是完全自由的。他的品格體現在他所選擇追求的目標上。他無法不承認自己對該選擇,以及為實現該選擇所採取的一切手段負有責任。這一切在宗教領域也是真實的。神將生命與死亡擺在每一個聽見福音的人面前。祂警告他錯誤選擇的後果。祂提出並敦促所有應當引導他做出正確決定的考量。祂向罪人保證,如果他離棄罪惡,歸向主,就必蒙赦免與接納。祂應許如果他祈求,就必得著;尋找,就必尋見。祂向他保證,祂賜聖靈給求祂的人,比父母給兒女餅更為甘心。如果儘管如此,他仍蓄意偏愛世界,拒絕以指定的方式尋求靈魂的救贖,並最終滅亡,那麼他對自己的品格與行為,以及他靈魂的滅亡,負有完全的責任,正如世人對追求財富負有責任一樣。在這兩種情況下,且同樣地,神的主權安排與受造物的自由與責任是一致的。因此,正是因為只看到了全部真理的一半,上述的困難才被誇大到如此重要的地步。人在宗教上的行動與在生活任何領域一樣自由;當他們滅亡時,那是他們自己手所做的工。
- 這些異議曾被用來反對使徒的教導
關於這些異議,還有另一點不容忽視。這些異議曾被猶太人拿來反對使徒的教義。這至少證明了使徒的教義就是我們的教義。如果他沒有教導所有奧古斯丁主義者所認為真實的教義,就不會有這些異議的空間。如果他否認神是按著自己的美意施行救贖,憐憫祂所要憐憫的人,那麼猶太人為何要指責神是不公義的,並聲稱人的責任被摧毀了呢?如果保羅教導說神揀選那些祂預見會悔改相信的人,且是因為那種預見而揀選,那麼這看起來有什麼不公義之處呢?正是因為他清楚地斷言了神的主權,這些異議才有了立足之地。保羅對這些困難所給出的回答應當使我們滿足,原因有二:第一,因為這些回答是神所默示的;第二,因為它們本身對任何心智健全的人來說都是令人滿意的。
第一個異議是:按著神自己的美意拯救一些人而不拯救另一些人,這與神的公義不符。對此,保羅回答道:(1)神宣稱擁有這項特權。(2)祂實際上行使了這項特權。否認事實,或說神實際所做的事與祂的本性不符,是徒勞的。(3)這是一項正當的特權,不僅建立在神對所有受造物的無限優越性與所有權之上,也建立在祂作為罪人種族的道德統治者之關係上。如果連人類的統治者都有權行使裁量權,赦免某個罪犯而不赦免另一個,那麼這項特權當然不能合理地被拒絕給神。容許公義法律的判決在違法者身上執行,絕無不公義可言。而這正是神對罪人所做的一切。
與此主題相關的、因預定罪惡而產生的進一步困難,屬於預旨的主題,且已討論過。同樣的論點也適用於「該教義摧毀了所有努力與使用恩典媒介的動機,並將聖經教義簡化為純粹宿命論體系」這一異議。
任何教義的實踐傾向,應當由其本質及其果效來判定。確信我們已喪失了對神公義的一切要求,確信我們完全處於祂的憐憫之中,且祂有權任憑我們在罪中滅亡,這種確信的自然果效,是引導我們以誠懇與迫切的心尋求那份憐憫。歷代教會的經驗證明,這正是該教義的實際果效。它並沒有導致怠惰、麻木不仁或對神的悖逆反抗,而是導致了順服、對真理的承認,以及對基督作為那些理當滅亡之人的指定救主,所懷有的堅定信靠。